一、武漢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許可統(tǒng)一辦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為行政相對人服務,加大監(jiān)管工作方式創(chuàng)新力度,提高辦事效率,按照精簡、統(tǒng)一、效能、便民的原則和推行行政許可一個窗口對外的要求,根據《行政許可法》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局依法受理武漢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由局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處對外統(tǒng)一辦理,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咨詢、受理、告知、傳遞、督辦、送達等具體工作。
第三條 市局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處應當按照職責及時履行義務,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后轉遞的材料或問詢在法定期限內盡快辦理或答復,并及時督辦提醒。
第四條 在行政許可事項辦理工作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要求書面辦理的,應當書面辦理,并要求申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收,注明簽收人姓名和簽收日期。
第五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處按照本局的職責劃分,在其權限范圍內統(tǒng)一組織實施,負責該項行政許可的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工作,市局有關處室及各區(qū)人事行政部門做好協(xié)作、配合工作。
二、武漢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許可辦理程序制度
第一條 為嚴格執(zhí)行行政許可的法定程序,嚴格履行行政許可的法定步驟,嚴格遵守行政許可法定期限,按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則,根據《行政許可法》、《武漢市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條例》及其細則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相對人在本局從事下列活動,依法應當向本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
㈠ 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和咨詢服務;
㈡ 組織智力引進、輸出;
㈢ 舉辦人才交流會;
㈣ 符合規(guī)定的其他業(yè)務。
行政相對人對提交的申請材料及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行政相對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 本局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處負責咨詢和辦理第二條所列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許可申請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并可以通過信函、傳真等方式提交,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條 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后,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㈠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㈡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幫助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㈢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應當當場或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㈣ 申請事項屬于本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請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第五條 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進行審查。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六條 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fā)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并有權要求聽證。
第七條 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若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guī)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若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權利。
第八條 符合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辦理條件的,需報本局分管副局長批準,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在該期限內不能辦結的,應將延期理由及延長期限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guī)對辦理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九條 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前,依法應當進行聽證的,或本局認為需要聽證的,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按照有關聽證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條 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后,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送達行政許可證件。送達方式以直接送達為主,也可以委托送達。
第十一條 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后,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本局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市場處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被許可人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應當出具書面意見,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報請分管副局長依法審查后,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撤銷、注銷手續(xù)。有關行政許可被撤銷、注銷后,應當書面通知原被許可人。
第十三條 本局辦理的行政許可決定、變更行政許可事項、撤銷、注銷行政許可的材料,必須收集歸檔備案,作為執(zhí)法評價、考核、監(jiān)察的依據。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處應當就行政許可事項的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