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08-09-28 來源:武漢網|http://m.ddmes.cn/ 作者:whw 我要糾錯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市勞動社保局等部門
關于做好2007年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
保障有關工作意見的通知
武政辦〔2007〕119號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市勞動社保局市農業(yè)局市公安局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市財政局關于做好2007年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有關工作的意見》已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市勞動社保局 市農業(yè)局市公安局市國土
資源和房產管理局 市財政局關于做好
2007年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
保障有關工作的意見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為做好2007年我市“5560”(即女滿55周歲、男滿60周歲)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嚴格執(zhí)行政策,加強審核管理,現就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如下:
一、認真做好2007年“5560”被征地農民享受人員審核工作
(一)嚴格執(zhí)行政策,做好2007年新增享受人員資格審核工作。各區(qū)要嚴格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市勞動社保局關于做好我市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武政辦[2006]113號)的規(guī)定,受理審核2007年新增享受人員。2007年新增“5560”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費享受人員的范圍為:
1、2006年經依法批準征地的新增“5560”人員:2006年12月31日之前因依法征地且符合武政辦[2006]113號文件規(guī)定而新增的“5560”人員。
2、年齡自然增長的新增人員:符合武政辦[2006]113號文件規(guī)定,至2007年6月30日止,原被征地農民人群中女年滿55周歲、男年滿60周歲的人員。
3、其他原因新增人員:在2006年進行“5560”人員審核上報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少報漏報的符合“5560”保障政策的人員。
(二)嚴格審核認定程序。對200'7年新增享受人員,要嚴格按照武政辦[2006]113號文件規(guī)定程序進行申報、審核和認定,區(qū)各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嚴格執(zhí)行政策,確保各項數據真實、準確。
(三)各區(qū)有關審核認定工作應于2007年8月20日之前全部完成,并將經審核的《 區(qū) 鄉(xiāng) 村歷次征地情況審核表》(見武政辦[2006]113號文件附表1,含2006年已審核和2007年新審核的表)、2007年《武漢市被征地“5560”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綜合審批表》(見武政辦[2006]113號文件附表3)、《 區(qū)2007年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武政辦[2006]113號文件規(guī)定)人數統(tǒng)計匯總表》(見后附件1,含電子版)連同有關文字說明,于2007年8月25日之前報市農業(yè)局。
二、認真做好2006年度在冊人員資格年審及清理工作
(一)嚴格在冊享受人員年審管理。對符合武政辦[2006]113號文件規(guī)定的2006年在冊人員,各區(qū)在進行2007年享受資格審核時,要嚴格把關,實行動態(tài)管理。對已死亡或其他原因應終止享受資格的,應及時終止其資格;對無客觀理由且未參加年審的,應停止其享受資格,并按新的在冊人數重新審核認定。
(二)切實加強對在冊享受人員的清理。2006年各區(qū)上報的“5560”被征地農民人數中,凡屬超越武政辦[2006]113號文件規(guī)定范圍的人員,各區(qū)要嚴格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武政辦[2006]113號文件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政策,切實做好享受人員資格的清理工作,對不符合政策規(guī)定的人員,要予以剔除。
(三)有關年審及清理情況文字說明,連同《 區(qū)2006年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員年審及清理情況匯總表》(見后附件2)《 區(qū)2006年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員年審及清理情況明細表》(見后附件3),于2007年8月25日之前報市農業(yè)局。
三、有關要求
(一)各區(qū)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及時成立本區(qū)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專班,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嚴格審核認定程序,確保2007年上報人數真實、準確、合法有效。
根據武政辦[2006]113號文件規(guī)定:區(qū)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綜合協調工作;區(qū)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做好本區(qū)被征地鄉(xiāng)村及被征用土地面積等情況的認定核實工作;農業(yè)(農經)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家庭人均占有承包經營土地面積、土地經營合同及經營權證和家庭人均純收入的認定審核工作;公安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戶籍身份(身份資格、年齡、健在或死亡等情況)和屆年增減情況的核實工作;區(qū)財政部門負責基本生活保障費的撥付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二)切實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納入區(qū)各相關管理部門及鄉(xiāng)(鎮(zhèn)、街)的重要工作內容,明確專人、專門機構負責。
區(qū)相關管理部門及鄉(xiāng)(鎮(zhèn)、街)都要建立工作臺帳,健全原始資料、帳冊、憑證等檔案管理,確保各項數據真實、可靠。
(三)切實加強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日常管理工作。對各類享受人員的享受資格進行動態(tài)管理,不再擁有享受資格的,要按照武政辦[2006]113號文件規(guī)定,及時登記上報并辦理核減手續(xù)。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采取每半年發(fā)放一次,凡上半年失去享受資格的人員,下半年開始停發(fā)基本生活保障費;下半年失去享受資格的,次年停發(fā)基本生活保障費。
對2007年擬新增享受人員和經年審后的原在冊享受人員,在發(fā)放2007年基本生活保障費前,都要進行公示。對公示后不符合條件的,停止發(fā)放本年度基本生活保障費。
(四)市將根據各區(qū)2007年申請享受人數審核上報情況,2006年享受人數清理情況,組織有關部門集中進行檢查,對發(fā)現不符合政策,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將相應抵減市補助資金。
(五)市將根據各區(qū)上報人數情況,將全年資金預撥各區(qū),次年進行清算。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予批轉執(zhí)行。
武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武 漢 市 農 業(yè) 局
武 漢 市 公 安 局
武漢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
武 漢 市 財 政 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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